某纳税人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的规定,泉州税务风险管理咨询费用,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泉州税务风险管理咨询费用。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过50%,泉州税务风险管理咨询费用,因此,该纳税人在7月至9月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精简了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填报上述两张附表。购进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了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来了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过50%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较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